決定從2008年9月1日起調整汽車消費稅政策。具體包括:一是提高大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的乘用車,稅率由15%上調至25%,排氣量在4.0升以上的乘用車,稅率由20%上調至40%;二是降低小排量乘用車的消費稅稅率,排氣量在1.0升(含1.0升)以下的乘用車,稅率由3%下調至1%。
乘用車排氣量消費稅稅率(調整前)消費稅稅率(調整後)
1、0升(含1.0升)以下3%1%
1、0升(含)至2.2升5%5%
2、2升(含)至3.0升9%9%
3、0升以上至4.0升(含4.0升)15%25%
4、0升以上2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