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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賭博,處罰方式視情節而定。
《治安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如下: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並處二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1、參與賭博,賭注或者一次輸贏金額巨大的;
2、六個月內參與賭博三次以上,輸贏累計金額巨大的;
3、因賭博受治安處罰後又參與賭博的;
4、明知他人賭博而為其提供場所、工具或者其他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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