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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鑑定標準是:
1、結構承載力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未腐朽危險點,房屋結構安全;
2、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個別結構處於危險狀態但不影響主體結構,基本滿足正常使用要求;
3、部分承重結構承載力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區域性出現險情,構成區域性危房;
4、承重結構承載力已不能滿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體出現險情,構成整幢危房。
根據《中央農村危房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地方各級財政、發展改革、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切實落實農村危房改造地方補助資金,加快推進農村危房改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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