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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權登出登記包括的情況有:
1、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被全部徵用或者農業集體經濟組織所屬成員依法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所進行的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所進行的登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3、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者租賃期滿,未申請續期或續申請未獲批准所進行的登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4、因自然災害等造成土地權利滅失所進行的土地使用權或者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法律依據】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58條,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所進行的登出國有土地使用權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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