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信訪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針對信訪人的信訪事項,區分有關機關和部門接受信訪:
(1)對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的信訪事項應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
(2)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範圍內的信訪事項,應向有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提出;
(3)信訪人採用走訪形式提出信訪事項的,向有權處理的本級或者上一級機關提出;
(4)發現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資訊時,可以就近向有關行政機關報告。
因此,信訪人應根據自身信訪請求的特點,向有權處理的機關和部門反映信訪事項,以期有權部門依法及時地解決信訪人的合理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