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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籤合同要承擔責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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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籤合同要承擔責任嗎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未簽訂勞動合同,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