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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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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使用童工應承擔什麼責任

非法使用童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以下法律責任:

1、民事責任

童工患病或者受傷的,用人單位應當負責送到醫療機構治療,並負擔治療期間的全部醫療和生活費用。用人單位應當一次性地對傷殘的童工、死亡童工的直系親屬給予賠償,賠償金額按照國家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計算。

2、行政責任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處以罰款:

用人單位使用童工的;

職業介紹機構以及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為未滿16週歲的少年兒童介紹職業的。

3、刑事責任

依照《刑法》關於拐賣兒童罪、強迫勞動罪、僱用童工進行危重勞動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勞動法》第15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