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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協商會議由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主持,並按下列程式進行:
1、宣佈議程和會議紀律;
2、一方首席代表提出協商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另一方首席代表就對方的要求作出迴應;
3、協商雙方就商談事項發表各自意見,開展充分討論;
4、雙方首席代表歸納意見。
【法律依據】
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第三十二條,集體協商任何一方均可就簽訂集體合同或專項集體合同以及相關事宜,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進行集體協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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