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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開具專用發票當月,發生銷貨退回、開票有誤,收到退回的發票聯,可作廢。
2、在紙質專用發票各聯次上註明作廢字樣,全聯次留存。
3、收到退回的發票聯,抵扣聯時間未超過銷售方開票當月,按作廢處理。
4、銷售方未抄稅並且未記賬的發票,按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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