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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為成年人。
但如果是16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視為成年人。
【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總則》將於2020年12月31日失效)
《民法典》第十七條,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民法典》生效時間為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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