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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年召開幾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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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每年召開幾次

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每次會議應當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47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公司法》第48條,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