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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勵功能,能夠激勵罪犯努力改過自新;
2、調節功能,能夠確保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落實;
3、迴歸功能,能夠為罪犯迴歸社會,實現恢復性司法創造有利的條件;
4、緩和功能,能夠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增強社會和諧。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對於犯罪分子的減刑,由執行機關向中級以上人民法院提出減刑建議書。人民法院應當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對確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實的,裁定予以減刑。非經法定程式不得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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