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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條件如下:
(一)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事實;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
(三)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足以防止其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
逮捕由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由人民法院決定,由公安機關執行。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
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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