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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必須標註簽發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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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必須標註簽發人

《條例》規定“上行文應當標註簽發人姓名。“簽發人”是公文格式的18個要素之一,是上行文中的文面格式的必備要素之一。“簽發人”的標註要考慮公文的行文關係,同時也要考慮公文文種問題,它的標註通常只能在特定的公文文種中進行。實際上,標註簽發人姓名僅僅針對“請示”“報告”“意見”文種的上行文而言。“簽發人”是上行文的必備格式要素,它體現的是單位領導人對上級機關負責的一種形式。

《黨政機關公文格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GB/T9704—2012,以下簡稱《格式》)規定“上行文的發文字號居左空一字編排,與最後一個簽發人姓名處在同一行。”《格式》“式樣”公文首頁版式圖有“簽發人”標誌。帶有“簽發人”標誌的公文首頁版式式樣,我們習慣上把它稱為“上行文格式”。

在公文文種中,“請示”“報告”以及按請示性公文程式和要求辦理的“意見”,應該按照“上行文格式”來處理,都要求必須出現“簽發人”標識區域,並標註簽發人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