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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執行情況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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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期徒刑的執行情況有哪些

有期徒刑的執行情況有:

我國刑法對有期徒刑的執行場所和執行方式有明確規定。根據《刑法》第46條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

“其他執行場所”,是指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等。凡是被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有勞動能力的,都應當參加勞動,接受教育和改造。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第二百五十三條,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

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