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務員法》公務員必須遵守紀律,不得有下列行為:
1、散佈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組織或者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遊行,示威等活動;
2、組織或者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者參加罷工;
3、玩忽職守,貽誤工作;
4、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5、壓制批評,打擊報復;
6、弄虛作假,誤導,欺騙領導和公眾;
7、貪汙,行賄,受賄,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8、違反財經紀律,浪費國家資財;
9、濫用職權,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10、洩露國家祕密或者工作祕密;
11.在對外交往中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
12.參與或者支援色情,吸毒,賭博,迷信等活動;
14.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