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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物件發行股票的行為。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符合經國務院批准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非公開發行股票不能在社會上的證券交易機構上市買賣,只能在公司內部有限度地轉讓,價格波動小,風險小,適合於公眾的心理現狀。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物件應當符合下列規定:特定物件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發行物件不超過三十五名,發行物件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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