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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鑑定檢驗結論確認後5日內可以放車。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四條規定,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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