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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道路交通法規定,交通事故可以委託代理人處理,但是接受處罰等事項不能由他人代辦處理。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八十九條規定,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包括:
(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及其代理人;
(二)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三)承保機動車保險的保險公司人員;
(四)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為有必要參加的其他人員。委託代理人應當出具由委託人簽名或者蓋章的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當載明委託事項和許可權。參加損害賠償調解的人員每方不得超過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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