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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處理流程如下:
(一)報案。
(二)現場處理。
(三)責任認定。
(四)交通事故賠償調解。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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