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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的性質和職能分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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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監獄的性質和職能分別是什麼

性質: 我國《監獄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監獄是國家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在監獄內執行刑罰。”這一條規定用準確簡明的法律語言,從國家法制的高度明確界定了我國監獄的性質。

職能:

1、監獄的懲罰功能是指國家使受刑人的身心置於刑罰的條件下,限制其精神和物質生活而產生的心理痛苦效應的總和。

2、監獄的改造功能是指監獄依據刑罰目的轉變罪犯的犯罪思想,培養其成為遵紀守法的教育效應的總和。

3、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