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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用工年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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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用工年齡

《勞動法》用工年齡為16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五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文藝、體育和特種工藝單位招用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必須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審批手續,並保障其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八條:國家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實行特殊勞動保護。未成年工是指年滿十六週歲未滿十八週歲的勞動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四條: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當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