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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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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時當事人有什麼權利

離婚訴訟是民事訴訟的一種,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享有下列權利:

1、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2、有委託代理人代為訴訟的權利。3、有申請案件承辦人及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迴避的權利。4、有提供證據的權利。5、有辯論的權利。6、有申請法院調解的權利。7、對法院的判決不服有提起上訴和申訴的權利。8、有自行和解的權利。9、有查閱庭審材料的權利。10、有複製庭審材料和法律文書的權利。11、有就有關事項要求重新鑑定、調查和勘驗的權利。12、原告有提出撤銷,變更和放棄訴訟請求的權利。13、被告有承認、反駁原告訴訟請求的權利。14、被告人有要求法院送達起訴狀和進行答辯的權利。15、勝訴一方有申請執行的權利等。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委託代理人,提出迴避申請,收集、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提起上訴,申請執行。當事人可以查閱本案有關材料,並可以複製本案有關材料和法律文書。查閱、複製本案有關材料的範圍和辦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