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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拒辦退工手續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九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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