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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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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取保候審人應當遵守什麼規定

取保候審,是指偵查機關責令犯罪嫌疑人提供擔保人或交納保證金並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妨礙偵查,並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1)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2)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絡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3)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5)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可以根據案件情況,責令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項或者多項規定:(1)不得進入特定的場所;(2)不得與特定的人員會見或者通訊;(3)不得從事特定的活動;(4)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儲存。

法律依據:根據《關於適用刑事強制措施有關問題的規定》: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的,應當在向犯罪嫌疑人宣佈後交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