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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的法律結果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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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調解的法律結果是什麼

離婚調解,是指婚姻當事人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對離婚糾紛的調解。是處理婚姻糾紛行之有效的重要方式。

離婚調解的法律結果:

第一,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

第二,雙方當事人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協議製作離婚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後,即發生法律效力,婚姻關係自此解除;

第三,調解無效,應立即進入下一訴訟程式。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意思是法院調解夫妻矛盾是必經程式,調解不成,判離。下面是調解無效離婚的情形:(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家庭暴力,或者是不管家裡人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前提是感情不合,然後分居。(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