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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什麼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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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應包括什麼內容

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雙方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2、約定財產的基本資訊。

3、財產的歸屬情況。

4、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9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