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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約定協議應該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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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約定協議應該怎麼寫

具體包括:

一、婚內現有財產的約定;

二、雙方父母的遺產分別屬於雙方個人所有,不作為雙方的共同財產,

三、婚姻存續期間共同債務的約定,

四、對於共同財產的保管約定,

五、對於離婚的約定,

六、簽訂本協議的目的,是為了男女雙方和睦相處。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