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異地辦理離婚手續需要的證件有:
1、戶口本原件及影印件。
2、身份證原件及影印件。
3、雙方離婚介紹信。離婚介紹信應由:有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村民和個體勞動者、私營企業者、從業人員、失業人員等由其戶口所在地村委會、居委會出具。(跨區應加蓋街道辦事處或鎮婚姻登記專用章。)
4、雙方各自的申請報告。申請報告內容包括各自陳述離婚意願及原因。
5、雙方達成協議的協議書,是雙方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債權債務處理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等作出的文字協議。
6、雙方的《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