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證補辦一般要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辦。
具體程式如下:
1、申請:雙方各自的身份證、戶口本、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審查核實上述資料。
4、登記:雙方書寫宣告,簽名,填寫《補領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當場發給雙方離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17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