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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中關於定金條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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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中關於定金條款的規定

民法典中對於定金條款的規定主要是,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而關於合同違約,當事人可以主張定金罰則,即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因此對於定金條款的約定和違約後的定金罰則,當事人一般可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進行處置。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條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一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