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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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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法關於試用期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

1、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2、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4、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6、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