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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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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如何規定試用期的最長時間

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勞動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