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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爆炸物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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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爆炸物罪立案標準

根據《刑法》第125條和《解釋》的規定,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1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3千克以上、雷管3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30米以上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制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炸藥、發射藥、黑火藥5千克以上或者煙火藥15千克以上、雷管150枚以上或者導火索、導爆索150米以上的,屬情節嚴重,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由於爆炸物本身的價格不高,且需要量又較大,所以審判實踐中涉及的爆炸物數量往往很容易達到情節嚴重的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