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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是我國什麼所規定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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緊急避險是我國什麼所規定的內容

緊急避險是我國刑法所規定的內容,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緊急避險的本質是避免現實危險、保護較大合法益。緊急避險的客觀特徵是,在法律所保護的益遇到危險而不可能採取其他措施予以避免時,不得已損害另一較小合法益來保護較大的合法益。

緊急避險的主觀特徵是,認識到合法益受到危險的威脅,出於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目的,而實施避險行為。可見,緊急避險行為雖然造成了某種合法權益的損害,但聯絡到具體事態來觀察,從行為的整體來考慮,該行為根本沒有社會危害性,也根本不符合任何犯罪的構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