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避險的構成要件體現在6個方面:
(1)必須有威脅合法利益的危險發生;
(2)而且危險正在發生;
(3)必須是為了使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
(4)避險的物件必須是無辜的第三人;
(5)避險行為只能是在不得已的情況下實施,是為了保護更大合法權益免受危險而犧牲較小合法權益的一種權宜措施;
(6)避險行為不能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十一條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第一款中關於避免本人危險的規定,不適用於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