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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離婚孩子歸女方,原則上兩歲以內的孩子歸女方進行撫養,一旦女方有法律規定不允許的幾種情形之一也可以歸男方撫養。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後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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