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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在懷孕時男方除非有確有必要受理的情形,否則不可以要求離婚,女方在懷孕時可以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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