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仲裁執行需要的手續是:
1、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仲裁;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
申請仲裁執行需要的材料是:
1、申請執行書;
2、生效法律文書副本若干份;
3、申請執行人的身份證明;
4、繼承人或權利承受人申請執行的,應當提交繼承或承受權利的證明檔案;
5、人民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或者仲裁委出具的生效證明。
【法律依據】
根據《仲裁法》第七條,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