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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執行怎樣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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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履行執行怎樣界定

對拒絕履行的認定,拒不履行是指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確定義務採取種種手段拒絕履行。“拒不履行”可以採取積極的作為,如毆打執行人員,轉移、隱藏可供執行財產等方法;也可以採取消極的作為,如對人民法院執行通知置之不理或者躲藏、逃避等方法。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情況。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被執行人的財產。人民法院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