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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什麼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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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什麼不得抵扣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不得抵扣的原因:對於企業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因不屬於規定的抵扣憑證範圍,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根據財稅106號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特指納稅人接受境外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的應稅服務,從稅務機關或者境內代理人取得的解繳稅款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繳款憑證。對於企業接受境外單位或個人提供的應稅勞務,即加工修理修配勞務而取得的稅收繳款憑證,因不屬於規定的抵扣憑證範圍,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或者應稅服務繳納的17%的增值稅,不屬於現代服務業,既然沒有與該勞務或服務對應的銷項,不能作為進項抵扣。稅法規定,增值稅的進項稅與銷項稅是有鏈條關係的,如果該鏈條不能連續,進項稅是不能抵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