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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哪些情況下為個人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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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哪些情況下為個人債務

在一般情況下,下列債務應認定為個人債務:

一、夫妻雙方依《婚姻法》的規定,約定由個人承擔的債務,但以此逃避債務的除外。

二、未經夫妻協商一致,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贍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未經夫妻協商一致,獨自籌資從事經濟活動,而其收入也未用於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四、其他應屬個人所負的債務,如婚前個人的債務、一方不合理開支所負的債務。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負的個人債務,不論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還是離婚後,或者是負債方失蹤、死亡,均由其個人承擔,另一方沒有還債義務,當然,如果後來雙方補充約定的,按其約定執行。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三條規定,債權人就一方婚前所負個人債務向債務人的配偶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但債權人能夠證明所負債務用於婚後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與個人債務有明確的界限,其範圍和償還方式都有明確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