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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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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債務糾紛的舉證情形有哪些

一、單方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單方舉債的,原則上由舉債方舉證。

二、共同舉債的舉證責任:

對於夫妻共同舉債的,原則上應認定共同債務。如果有相反主張者,由提出相反主張者舉證。

三、一方承認曾有債務,但認為債務已還清的舉證責任:

仍應由主張債務存在的一方承擔舉證責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夫妻債務糾紛案件適用法律有關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後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

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三條規定: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共同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