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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產權屬於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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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車位產權屬於誰

人防車位產權法規並沒有明確界定歸屬問題,目前尚有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規定,國家鼓勵平時利用人防工程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人防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人防車位具有特殊性,不同於其他車位。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的,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應該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具有購買產權。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看法。看法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出售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看法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要辦理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