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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五大經濟特區為深圳、珠海、廈門、汕頭、海南。
1979年7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同意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三市和福建省的廈門市試辦出口特區。
1980年5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決定將深圳、珠海、汕頭和廈門這四個出口特區改稱為經濟特區。
1980年8月26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15次會議決定:批准《廣東省經濟特區條例》,宣佈在廣東省的深圳、珠海、汕頭、福建省的廈門四市分別劃出一定區域,設定經濟特區。
1988年,海南省被批准為經濟特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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