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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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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傷認定標準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的有關規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職工應當認定為工傷。

職工有六種情形之一,應認定為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患職業病的。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該條例第十五條還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職工和用工單位因工傷認定發生爭議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