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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離婚補償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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抑鬱症離婚補償標準

第一,沒有任何規定一方有病期間另一方不能提出離婚,因為法律保護公民具有離婚自由的權利。

第二,在雙方離婚的過程中,凡是涉及到賠償的,必須是有一方存在離婚過錯。第三,夫妻之間又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一方生活困難的,另一方有義務提供必要的幫助。

因此,一方抑鬱症,且因離婚導致生活困難的,可以請求對方進行一定的補償。這一補償沒有具體的標準,根據一方生活需要和對方的經濟條件來綜合考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