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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罰金沒收財產執行監督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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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強罰金沒收財產執行監督方法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四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人民法院對被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罪犯沒有依法予以執行的,或者執法不當,或者財物未及時上繳國庫的,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實踐中罰金、沒收財產執行不到位的現象嚴重。

一是執行機關重視不夠。人民法院既是“兩刑”的判決機關,又是“兩刑”的執行機關,存有重判決輕執行的思想傾向,表現在對“兩刑”執行的人力、物力配備不足,安排部署、組織實施不到位。

二是檢察機關監督不力。有的檢察機關尚未指定相關部門派專人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執行情況,發現有執行不到位的或者違法的未能及時提出糾正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