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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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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

販毒案件中毒品的數量如何認定需要具體毒品案子具體分析。

根據《全國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規定,應當進一步明確以下幾點:

1、對於行為人為了掩護走私、運輸毒品而將毒品融於其他物品中的案件,在計算毒品數量時,不應將其他物品計算入毒品的數量;

2、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在量刑時應酌情考慮,尤其是毒品摻假後其數量才可達到判處死刑標準的案件,更應慎重量刑,對被告人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3、在計算毒品數量時,對於十分明確的同種類毒品一般不以純度折算,但是如果毒品中由於同種的有毒成分因含量不同而可能分屬不同種類的毒品時,則需要對毒品成分的含量高低進行鑑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