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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假毒品如何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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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賣假毒品如何定性

最高人民檢察院在《關於販賣假毒品案件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覆》中指出:“對販賣假毒品的犯罪案件,應根據不同情況區別處理:明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不知是假毒品而以毒品進行販賣的,應當以販賣毒品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對其所販賣的是假毒品的事實,可以作為從輕或者減輕情節,在處理時予以考慮。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禁毒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明知是假毒品而冒充毒品販賣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不知道是假毒品而當作毒品走私、販賣、運輸、窩藏的,應當以走私、販賣、運輸、窩藏毒品犯罪(未遂)定罪處罰。”